上海39周孕妇患乙流被拒诊,医院:不具备隔离条件

2022-01-13 16:32:37     来源:广州日报

1月11日,上海的窦先生发文称他带怀孕39周的妻子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分娩,但由于妻子患乙型流感,已经产生宫缩信号的妻子被医护人员以上海市相关规定为由要求转院。但事后窦先生从上海市民热线获悉,上海没有对此类病人的相关管控条例。

窦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向上海市卫健委对外咨询热线,即“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讲述自己的情况后,医院曾主动致电他表示可以退还部分治疗费用,如有不满可以投诉。“我们一天半时间花费近3000元,一个感冒都没治好,却要转院?我觉得我们在乎的不是自付的1700多元,也不会再跑到医院去退这一部分费用。”窦先生感到气愤。

1月11日,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对此答复潇湘晨报记者:“根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定,反复发热的病人应到发热门诊就诊。”记者致电该院宣传科并按要求通过邮件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应。

1月1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针对此事致电“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接线人员回应称:针对反映的情况,目前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条例,将转到相关行政单位与医院了解核实后回复。

怀孕39周孕妇临近预产期就医,检查结果显示患乙流

1月5日,确认前一天做的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窦先生带着怀孕39周的妻子赶往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又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上海国际妇幼院”)。

窦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由于临近预产期,妻子又发烧至38.3度,担心对胎儿有影响,他们决定等待核酸结果出来就马上前往医院。1月5日入院后,医院为窦先生的妻子安排了一间三张病床的空病房,并再三嘱咐他们时刻戴口罩、尽量不要出病房,这让窦先生和妻子感到暖心。

但让窦先生没想到的是,妻子的发烧却成为了他们被医院拒诊的理由。窦先生告诉记者,入院后,医院给妻子安排了各项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核酸阴性,咽拭子阳性。窦先生说,护士告诉他们,这是乙型流感,俗称乙流。窦先生了解发现,乙流为流行性感冒,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这一场感冒,他们被上海国际妇幼院下了“逐客令”。

窦先生妻子的检验报告单 图/受访者供

医院以“上海市有关规定”为由要求转院,转院次日诞下男婴

窦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5日下午,签完手术风险告知书后,他和妻子都在等待进入手术室,但当晚被医院告知手术取消,次日医生告诉他们,手术安排在下午,但不到半小时,医生却让他们转院。

“这个乙流是二级传染病,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在院内发生传染,整个医院都要关门。你们必须转院。自己打120叫救护车,转到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去,那里有隔离病房。”窦先生回忆当时医院的说法,让他们不理解的是,自己明明在全上海几乎最好的妇产专科医院,却因为感冒要转到60公里外的另一家医院。

由于妻子已经有宫缩的情况,感冒也没有痊愈,状态不佳,窦先生提出希望继续在上海国际妇幼院治疗。窦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和医院多次沟通后,他均遭到拒绝,医院的说法还是:医院不具备隔离条件,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转院。

医院出具的出院证 图/受访者供

无奈之下,1月6日下午,窦先生和妻子转院到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1月7日,窦先生的妻子成功分娩一名男婴。

致电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咨询后医院主动退费

1月11日,窦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由于上海国际妇幼院对“相关规定”的含糊其辞,妻子顺利生产后,他致电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咨询上海市对于乙流感染者的管控条例,得到的答复是:“上海对此类病人没有相关管控条例。”

“后来回电话和我说,没有这个规定,会和医院核实情况。过了两三个小时,医院就打电话过来说可以退部分费用。”窦先生说,他讲述了妻子的情况后,“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给他回复电话,表示和医院核实后回复,次日,医院主动致电他,表示可以退还部分治疗费用。

“我们一天半时间花费近3000元,一个感冒都没治好,却要转院?我觉得我们在乎的不是这1700多元(个人自负),也不会再跑到医院去退这一部分费用。”窦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查询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再次确认医院没有理由拒诊,但医院最后表态,如果有问题可以去投诉他们,这让他和妻子感到气愤。

窦先生妻子治疗费花去近3000元 图/受访者供

当事人:医院缺乏基本应对措施

窦先生认为,上海国际妇幼院是三级甲等妇产科专科医院,出于对医院的信任,妻子此前产检一直在该院进行,但在妻子发烧后,医院却连简单的消杀工作和相应的应对措施都没有提出,而是让他们被迫转院,这让他们无法接受。

窦先生妻子产检记录 图/受访者供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沪府令60号)没有提及乙流感染者需要转院或隔离治疗的相关条例。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时,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上海市卫生热线:无相关管控条例,将与医院了解核实

1月11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致电上海国际妇幼院总机,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根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定,反复发热的病人应到发热门诊就诊。”

“感冒是要到外面去的,现在疫情这么严,我们这里产妇和宝宝这么多,肯定是不行的。这是上海市防疫站规定的,不是我们医院规定的。”该工作人员介绍。

1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上海国际妇幼院宣传科并通过邮件发去采访函。1月12日上午,该院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如有必要会回复。记者多次拨打宣传科电话,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应。

1月1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针对此事致电上海市卫健委对外咨询热线,接线人员回应称:针对反映的情况,目前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条例,将转到相关行政单位与医院了解核实后回复。

来源/潇湘晨报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波(除署名外)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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