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双十一” 阿里京东打起来了 竟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2020-11-12 16:33:18     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

中国科技新闻网11月12日讯(李欣)近日,与“双十一”有关的热点不断。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有意思的是,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背后,却是原告阿里巴巴与京东关于 " 双十一 " 商标之争。

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京东公司表示,阿里巴巴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巴巴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阿里巴巴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巴巴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巴巴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对于“双十一”商标,阿里巴巴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巴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巴巴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法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据悉,该案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当庭未宣判。

商标之争

时间追溯到2011年11月,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获准注册。

此后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阿里巴巴发出的维权《通告函》,“少数电商企业”在媒体广告中使用“双十一”,涉嫌商标侵权,其“借助‘双十一’活动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为了达到借势目的甚至罔顾事实”。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有消息显示《通告函》中所指‘少数电商企业’正是京东公司。”

阿里巴巴与京东关于“双十一”商标的争夺战开始打响。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此案件一直延续到现在没有结束。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对中国科技新闻网表示:“京东一方的争议核心就在于,‘双十一’已经成为一个特定电商节的通用名称,不应当注册为商标而使得阿里对此享有专用权。走过将近10年的历程,‘双十一’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它特有的内涵和指向,即在每年11月11日举行的电商购物节。而客观上来说,这些年下来,‘双十一’电商购物节与淘宝、天猫的特定联系在逐步减弱,相反逐渐演变为全网电商平台的电商购物节。”

“这一过程其实是一个‘商标淡化’的过程,而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如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所以,阿里能否保住‘双十一’商标,后续的风险可能来源于此。”方超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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