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差调解胜过最好裁决

2021-09-18 12:00:19     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

调解人士认为,最差的调解也胜过最好的判决!为什么?调解与诉讼裁决似有道德同法律的比较,道德和法律的最大公约数或者是交叉连线就在于,法律可谓道德的底线,也即道德的“起跑线”。

调解说法:让人认错很困难,使人意识到风险并不难(还是可以做到的)。“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小说《风云初记》)。屈死不打官司(旧社会俗语)。两败俱伤的诉讼,“皆大欢喜”的调解?!现实当中,吵架动手,赢了的去法院赔偿,输了的到医院治疗。

法律学者亦认为,法律处理是商业纠纷中不得已的方式。美国是移民国家,文化、语言和宗教不同,只能订合同,需要中介沟通,就是律师。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信誉制度就很说明问题,过分地依赖法律反而会限制好人甚至被坏人利用。

至于仲裁,仲裁是多元可选择的,仲裁必须公正,必须自律。仲裁是民间性的,无须按法律程序进行,仲裁理论上是根据合同选择服从仲裁就是服从自己,只能选择一次,一裁完毕,且不能上诉,仲裁成本低。仲裁可以保密不公开,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大公司很多都选择仲裁,很少打官司,因为形象不好,不利于经营,即便胜诉,也说明预防措施不好,尤其是保守秘密的事务。仲裁都是专家,不养专业人员,很经济。

关于诉讼,英美强调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重过程。法官必须稳重、中立、谦虚,不要太聪明,英美大法官认为:听证时的庄重和耐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而律师则非常活跃,机灵而聪明。

不仅如此,法官判案可以出错,但品德不能出错。关注法官的品德,要求修养,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西方谚语)。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罗列权利,法律肯定有漏洞,法官填补漏洞和空隙。律师则寻找法律条文的漏洞。

调解不必查明事实,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不能上诉。调解瞻前顾后,判决瞻前不顾后。

(马秀山 2021年9月10日)

亚洲调解协会第四届国际调解研讨会(2016年10月20-21日北京)摘录:

调解讲文化差异(英国律师)。懂法律是律师,懂法官和仲裁员是好律师,懂调解是伟大律师(国内律师)。东方喜欢讨价还价,先解决关系,从不言败;西方按规则办事,先解决问题,准备失败。就正义,西方实力唯上,东方不能以大欺小(新加坡法官)。一事官司几世仇。司法对抗性伤害当事人关系(国内法官)。建立互信很困难而耐心倾听是信任前提。不同语言当事人不要让翻译主导调解同时要求翻译不能有遗漏。视角在生活中非常重要也是调解核心。调解是个过程,在这当中展示决心和智慧。诉讼着重于过去的定纷止争,调解着眼于未来是事了人和。调解要有跨界的知识而非仅是法律(大学教授)。对人生气却无法表达则更难受,如果能够面对面地表达自己的感受特别是生气,心理会很痛快。这就是调解的功能与意义。双方当事人必须见面,尽管有第三方调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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